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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对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这三人因合谋操纵朗源股份股票被罚没共计 2.2 亿元。
处罚决定书显示,2019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,朗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戚某广、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控制和使用账户组,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,通过连续买卖、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的方式,影响其交易价格和成交量。
据披露,2018 年 12 月,朗源股份控股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简称新疆尚龙)质押了朗源股份 3,863 万股,质押比例为 36.53%。2019 年 4 月 25 日,朗源股份披露的 2019 年一季度报告显示,其排名前四的股东为新疆尚龙、杨某伟、王某祥和池某珍,持股比例分别为 21.35%、9.93%、5.01% 和 5.01%。其中,“王某祥”“池某珍”证券账户由戚某广控制。
2018 年底至 2019 年年初,朗源股份股价不断下跌,导致戚某广质押的朗源股份存在平仓风险,需要不断补充保证金。在公司其他股东减持的过程中,戚某广告知高飞,“池某珍”和“王某祥”也需要减持。为了避免集中减持造成朗源股份股价下跌过快,戚某广让高飞找人维持朗源股份股价。
2019 年 7 月,高飞找到了龙杰,传达了戚某广关于维持朗源股份股价的意图。在高飞的沟通协调下,龙杰与戚某广、高飞达成协议,由龙杰先安排资金和证券账户承接减持股票,再由戚某广方面转给龙杰一定资金,用于配资借入证券账户以在二级市场维持股价并伺机卖出。戚某广还通过高飞转达了同意龙杰“分一部分利润”的要求,但双方未明确具体的分成比例。龙杰还找到了合作方尤立峰,共同在二级市场完成了维持股价的计划。龙杰与戚某广就维持股价等事项达成的协议,均通过高飞沟通完成。
在操纵期间,“王某祥”“池某珍”证券账户由戚某广控制,戚某广、高飞向龙杰、尤立峰提供了 17,912 万元资金。通过配资中介,龙杰借入了“金某”等 19 个证券账户,尤立峰借入了“姚某斌”等 97 个证券账户。上述 118 个证券账户(简称账户组)资金总量中约 3.5 亿元被用于交易朗源股份。
操纵期间,朗源股份股价上涨了 66.81%,比同期创业板指数偏离了 14.77 个百分点。
账户组期初持有朗源股份 47,184,800 股,操纵期间共计买入了 336,362,457 股(含大宗买入成交股数),共计卖出了 306,613,097 股(含大宗卖出成交股数),期末持有朗源股份 76,934,160 股。截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(发函日),账户组不再持有朗源股份。
经测算,操纵期间,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,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操纵朗源股份的盈利为 111,667,800.76 元。
证监会认为,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操纵期间,主要由戚某广、高飞提供资金,高飞负责联络,传递和沟通交易情况,应当认定其起了主要作用。
证监会认为,龙杰、尤立峰安排相关人员交易朗源股份,应视为次要参与者。
鉴于戚某广已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去世,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。
根据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,证监会做出以下处罚决定:
没收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 111,667,800.76 元,其中:没收高飞 47,857,628.90 元,没收龙杰 31,905,085.93 元,没收尤立峰 31,905,085.93 元。
对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处以 111,667,800.76 元罚款,其中:对高飞处以 47,857,628.90 元罚款,对龙杰处以 31,905,085.93 元罚款,对尤立峰处以 31,905,085.93 元罚款。

